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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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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xx 年 5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8 号公布,20xx 年 2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 20xx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法律法律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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