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增值税案例分析 案例一: 移花接木 利用运费分解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 某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 年 4 月,当地国税稽查大队在对其 2003 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有关数据进行审核时,发现该厂 2003 年度应税销售数量比上年增长了 51%,而实现的增值税额却没有同步增长,税负降低了 1.2 个百分点。经查阅会计报表存货结存情况,发现期初与期末相比差别不太大,从而排除了该单位由于进货量大或积压产品而造成税负降低的可能。通过对该厂 2003 年度的账簿、凭证及相关纳税资料的审查,发现该厂销往外地的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其中可能存在隐瞒收入问题。经过进一步审查销售费用,发现该厂销售费用在 2003 年度曾一度出现贷方余额,其借方发生额是该厂销售面粉机械时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同时提取了进项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的是销售面粉机械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费用,原始单据为运费发票,企业财务负责人称该项运费为向购货方收取的代垫运费。但经检查人员对运输部门所开具的运费发票的审核,发现运费发票是开给该机械厂的,并已按税法规定提取了进项税额。再查阅销售部门的销售合同,发现合同中只对到货价格作了规定,运费由销货方支付。调查至此,企业财务人员承认所谓“代垫运输费用”,其实是其自行分离出去的部分销售收入。经最终审核计算,该机械厂全年少计应税销售收入 645220 元。案例二: 瞒天过海之一 关联企业压价销售,偷逃增值税 某纺织公司下属三个独立核算子公司,皆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棉纱、棉布及针织内衣的生产。其中 A 公司和 B 公司为内资企业,C 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2001 年 10 月,市国税局对该纺织公司下属的两个内资分公司进行税务审查,发现 2000 年 B 公司全年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差额仅 0.49 万元,税负率过低。又经审查其资产负债表,发现年底并无原材料或产成品积压现象。检查人员决定对 B 公司进行全面检查。经对企业的销售收入明细账和产成品明细账进行检查,发现 B 公司的产品全部销售给总公司或C 公司,销售价格平均低于成本价格 20%左右,与市场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为,由于纺织行业普遍不景气,产品销价低于成本是为了维持生产。但经调查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证实 A 公司和 B 公司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近 1/3。财务人员最终承认,2000 年度总公司规定,下属公司产品统一由总公司收购,价格由总公司确定,不准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