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差额计税项目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差额计税:(一)金融商品转让1、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差额征税计算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3、发票及对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下游来讲,不存在抵扣问题。(二)经纪代理服务1、差额征税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实务中的两种情况如果经纪代理业务中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直接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给客户,经纪代理公司无需确认收入,无需自行就代收部分开具发票,只需要将政府票据转交即可。如果政府将票据开给经纪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必须确认全部收入,同时享受差额征税政策。3、发票及对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经纪代理公司开票方法有三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1)可直接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不能抵扣进项;(2)自己收入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收费用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差额征税,下游只能就专用发票部分抵扣进项;(3)放弃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就全部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可以全部抵扣进项。(三)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1、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征税规定(1)融资租赁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融资性售后回租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2、发票及对下游影响(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小规模略)融资租赁企业应在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