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税、地税登记材料办理地税登记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虽不用领取营业执照,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在工商注册或单位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办理地方税务登记:(1)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和外国企业;(2)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指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厂、分公司、经销处、办事处等;(3)个体工商业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5)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一)您应持有关证件、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①内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1、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开户许可证;4、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5、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7、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②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第1页共3页1、营业执照;2、企业的合同、章程;3、可行性分析报告;4、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③外国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2、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和承包工程许可证;3、由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4、总机构和境内相关机构简介;5、境内机构任职的首席代表及外籍人员的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