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 号)规定: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 号)规定: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 号)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内容
二、核定标准 (一)申请企业资格 申请企业应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标准 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依据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进行核定,要求做到实地核实、严格审批
1、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 50 亿元;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 5 亿元;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 5000 万元; (4)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