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计算应用 [例 2 一 1] 南部地区某纺织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棉纱、棉型涤纶纱、棉坯布、棉型涤纶坯布和印染布。2005 年 8 月份外购项目如下(外购货物均已验收入库,本月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1)外购染料价款 30000 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 5100 元。 (2)外购低值易耗品价款 15000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2550 元。 (3)从供销社棉麻公司购进棉花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27200 元。 (4)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棉花价款 40000 元,无进项税额。 (5)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修理用配件6000 元,发票未注明税额。 (6)购进煤炭 100 吨,价款 9000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1170 元。 (7)生产用外购电力若干千瓦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5270 元。 (8)生产用外购水若干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715 元。 (9)购气流纺纱机 l 台,价款 50000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8500 元。 该厂本月份销售货物情况如下(除注明外,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 (1)销售棉坯布 120000 米,销售收入 240000 元。 (2)销售棉型涤纶布 100000 米,销售收入 310000元。 (3)销售印染布 90000 米,其中销售给“一般纳税人”80000 米,销售收入 280000 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10000 米,价税混合收取计 40000 元。 (4)销售各类棉纱给“一般纳税人”,价款220000 元,销售各类棉纱给“小规模纳税人”,价税混合收取,计 60000 元。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本月份应纳增值税。 对该厂增值税的计算可分为三个部分进行,首先计算销项税额,其次计算进项税额,然后再根据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计算销项税额时,除价税混收的之外,其他销售项目用销售收人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即可取得。 (1)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收入:棉坯布240000 元,棉型涤纶布 310000 元,印染布 280000 元,各类棉纱 220000 元。 销 项 税 额 的 计 税 依 据 为 : 计 税 依 据=240000+310000+280000+220000=1050000(元) 销 项 税 额 为 : 销 项 税 额 =1050000 ×17%=178500(元) (2)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是价税混合收取的,需要先分出销售额,确定销售额的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增值税税率),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本月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收入:印染布 4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