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区别 摘要: 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较难区分以及会计核算上收入确认的条件与增值税法上的销售规定存在着差异,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及增值税法设计原理规定,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 增值税;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一)从外部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 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改良支出等,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将其金额计入非应税项目——所服务对象的成本或费用之中,如果不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将少缴这部分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在建工程—XX 工程 长期待摊费用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从外部购进的货物被领用,用于应税项目,但最终其价值未被确认 如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毁损、被盗、非常损失等,由于这部分存货将永久退出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会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其它应收款——XXX 贷:生产成本—XX 产品 库存商品—XX 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外购货物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货物在内部未用于应税项目、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其价值应重新确认,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 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如:1
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2
用于对外捐赠等业务
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外购货物在内部被领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