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新闻与传播学院浙传新闻政〔2024〕7 号新闻与传播学院关于监考安排的规定为加强对我院考试工作的管理,使监考工作进一步法律法律规范化,在严格执行我校《浙江传媒学院考试须知》(浙传院【2024】39 号)的办法上,特制订本规定,对考试管理中监考安排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一、监考人员监考是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之一,院内的教职员工应服从学校组织各级、各类考试监考人员的安排,凡被安排的工作人员都应承担教学监考任务。二、监考人员职责监考人员须提前 20 分钟到岗按时监考(特别规定的根 — 2 —据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监考工作,维护好考场秩序,严肃考试纪律,按时、保质完成监考任务考前要加强对学生考试纪律的教育;监考时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擅自离岗,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及时制止学生的违纪行为;严格监考,对于无视考场守则,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要严肃及时处理。具体要求根据《浙江传媒学院考试须知》执行。三、监考任务分配 学院专任老师需完成常规的监考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大学生英语等级考试、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期末集中性考试等教学考试,以实际安排为准;其中,期末期中随堂作品论文类考试属于正常的课程教学任务,不列入监考任务范畴),行政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的监考、巡考任务。 四、监考任务调整 原则上不允许替换监考安排,当监考人员由于特别原因无法监考时,可与其他教学考试的监考人员对调监考任务(原则上院内人员),但须在考试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所引起的后续问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五、事故处理 对于无故缺席、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因过失造成的事故,根据《浙江传媒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试行办— 3 —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进行处理。 六、考核 监考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教职员工教学业绩考核、年终津贴教学业绩点部分的核算。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教学委员会。 新闻与传播学院 2024 年 4 月 3 日 — 4 —新闻与传播学院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