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五大变化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显现的背景下,我国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有利于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推动企业成为市场长期投资主体
这不仅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增强经济实力的手段,也是继企业所得税改革之后我国税制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
与 1993 年以国务院令第 134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相比,今年以国务院令第 538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参见《新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照表》):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旧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
为减轻企业负担,新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修订主要体现在新条例第十条、第八条第四款等条款中
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修订主要体现在新条例第十条第四、五款等条款中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 6%
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 1998 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 6%和 4%
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