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深度解读 关键字:深度解读 发布者:会计百科 发表时间:2013-7-31 目录第一条 纳税对象 货物 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进出口第二条 税率第三条 兼营不同税率第四条 应纳税额公式第五条 什么是销项税额
第六条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第七条 价格明显偏低第八条 什么是进项税额第九条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第十条 什么项目不能抵扣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公式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第十四条 进口货物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第十五条 什么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第十六条兼营免税,减税第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第十八条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二十条 征收单位第二十一条 开票 什么情况下不能开票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二十三条 纳税时间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纳税时间第二十五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办理方法第二十六条 法律依据第二十七条 生效时间正文第一条 纳税对象 货物 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 进出口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税率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 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3%:1
粮食、食用植物油;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
图书、报纸、杂志;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 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兼营不同税率第三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