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经济纠纷案件经验总结经济学院人力资源管理(3)班葛艳20XX1104603经济纠纷案件案例简介:2001年,被告(大酒店)公开招标装修工程,包括原告(装饰工程公司的数家公司参与投标,原告的投标书上报价一栏写明“装修款不超过160万元”
原告中标后,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对被告的酒店装修工程实施总承包,该工程应于2002年9月底完成
合同第三条为:“装修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xx银行审核,不再更改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万预付款,原告开始施工
数月后,原告提出一些装修项目变化、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应提高至320万元
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中止了工程
后双方达成协议:装修款定为240万元,并请银行进行了审核,三方在价款协议书上均已签字
2002年10月底,工程结束,被告于验收后接受并开业,但一直拒付190万元工程款
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原告便于2003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庭审情况:被告的答辩理由是:装修款实际超出原投标书和合同规定的160万元;该酒店为国有企业,应经审计部门对工程款审计
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了审计,结论为:未发现违反财经纪律,但工程款按市价计过高
被告遂提出应按审计意见降低工程款50万元,原告延期完工,应付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应依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迟交工程的责任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书合法有效,原告工程无质量争议
被告应按三方最后签订的价款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工程款
理由为:1、工程款的数额只能以合同确定
招标属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
但双方一旦订立了合同,其权力义务就应依合同确定
《招标投标法》中强调第1页共2页应当按合同而非投标书来履行合同,这表明合同书与投标书的内容可以不一致,不一致时应依合同规定来履行
在本案中,投标书与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