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6〕156 号【发布日期】2006-10-17【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2006 修订)(国税发〔2006〕15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 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 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 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 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 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 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