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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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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村级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1 村级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村级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个体诊所、门诊部、一级医院(含专科) 1 1 、实行标准防控措施。 坚持“人、物同防”“医、患同防”的思路,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入口管理,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测量体温、全程正确佩戴口罩、健康码查验、保持安全距离。对于老年人等不会使用信息化手段的群体,配备人员协助健康申报并详细记录。要求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坚持标准预防。 2 2 、加强工作人员外出管理,做好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 医务人员每 2 月 1 次核酸检测。医务人员按要求接种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要加强诊疗环境的清洁消毒处置,落实分区管理要求,做好诊疗区域通风管理和环境监测。(苏卫医政〔2024〕25 号、苏防救治〔2024〕65 号、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4〕269 号)在入口处法律法律规范进行预检分诊,分诊人员掌握中高风险地区当日最新名单,并告知患者就诊须知,深化询问发热及呼吸道等症状和流行病学史(中高风险旅居史、28 天内境外旅居史、冷链接触史、疑似新冠病人接触史等),详细登记患者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职业、现住址、体温、症状及流行病学史等),确保所有患者经预检分诊后 2 再就诊。(苏防救治〔2024〕65 号、苏肺炎防控办〔2024〕1 号)。 3 3 、落实首诊负责制。 主要包括: (1)基本信息登记。 (2)症状及流行病学史问诊。 (3)发热患者转诊。对于一般发热患者及时引导至属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指导做好个人防护。对有流行病学史的可疑患者,联系专人专车转运至指定的发热门诊(诊室)就诊。 (4)跟踪管理。跟踪患者的去向和转归。(苏卫防指〔2024〕1 号)落实登记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时间要求。落实信息登记的报告责任,对于发热患者和预检分诊中发现的不能排除罹患新冠肺炎等传染病的患者,应在 1 小时内向属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最迟不超过 2 小时)。(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4〕186 号、苏卫防指〔2024〕1 号) 4 4 、开展法律知识和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在医疗机构入口处、预检分诊点等显著位置告知就诊患者必须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多层面、全方位开展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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