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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处方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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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方 的 审 查 点 评 要 点 反 冲 力 2008.4.26 内 容 提 要 一 、 审 核 过 敏 试 验 二 、 审 核 使 用 权 限 三 、 审 核 注 射 剂 溶 媒 四 、 审 核 与 临 床 诊 断 的 一 致 性 五 、 审 核 给 药 剂 量 六 、 审 核 剂 型 与 给 药 途 径 七 、 审 核 给 药 次 数 (使 用 频 率 ) 八 、 审 核 相 互 作 用 和 配 伍 禁 忌 九 、 讨 论 : 不 规 范 用 药 问 题 ; 对 药 师 的 要 求 《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 对 药 师 如 何 审 核 处 方 用 药 的 合 理 性 提 出 了 详 细 的 指 导 意 见 ,对 药 师 药 学 专 业 素 质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 医 院 应 该 重 新 制 定 了 处 方 审 核 制 度 , 将 工作 重 点 逐 步 由 对 处 方 书 写 规 范 方 面 的 审 核 转 向 对 处 方 用 药 合 理 性 的 审 核 。现 就 如 何审 核 门 诊 抗 菌 药 物 处 方 用 药 的 合 理 性 进 行 讨 论 , 供参考。 一 审 核 过 敏 试 验 《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 要 求 : 注 明皮试 结果。 皮试 结果的 注 明: 皮试 应 该 写 (阴性 )不 应 该 以(—)表示, 皮试 阴性 后需要 连续使 用 可以写 “续用 ”或“免皮试 ”。 依据:《 药 品说明书 》、《 临 床 用 药 须知》、《 诊 疗常规 》 等。 对 说明书 及 有 关 规 定 必 须做 皮试 的 抗 菌 药 物 ,要 注 意 处 方 医 师 是 否 注 明了 过 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如注射用青霉素钠、注射用头孢唑林钠、注射用阿莫西林钠、注射用头孢噻肟钠等,如未注明皮试(阴性)或皮试(免)或续用,绝对不允许发药。 二 审核使用权限 《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原则》要求:分线分级管理。 审核处方医师是否根据临床诊断及患者的病情来选择适合级别的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1.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应首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2.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患者或病原菌只时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患者,才能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其处方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 3.如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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