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 1 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2 城镇的大小、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3 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全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4 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下部区段的类别不应低于上部区段。 5 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注:区段指由防震缝分开的结构单元、平面内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或上下使用功能不同的部分。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 1、2、4 款 以外 按标准要求 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 类。 4 适 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 少 且 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 许 在 一 定条 件 下适 度降 低要求 的建筑。简称丁 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 合下列要求 :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 度确定其抗震措 施和地震作 用,达 到 在 遭 遇 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 度的预 估 罕 遇 地震影响时不致倒 塌 或发生危 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 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 度一 度的要求 加 强 其抗震措 施; 但 抗震设防烈 度为 9 度时应按比9 度更 高的要求 采 取 抗震措 施; 地基基础 的抗震措 施,应符 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 度确定其地震作 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 度提高一 度的要求 加 强 其抗震措 施; 但 抗震设防烈 度为 9度时应按比9 度更 高的要求 采 取 抗震措 施。同时,应按批 准的地震安全性评 价 的结果且 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 度的要求 确定其地震作 用。 4 适 度设防类,允 许 比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 度的要求 适 当降 低其抗震措 施,但 抗震设防烈 度为 6 度时不应降 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