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 江 市 市 中 区 人 民 医 院 护 理 文 件 书 写 实 施 细 则 前 言 : 根 据 《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在 医 疗 机 构 推 行 表 格 式 护 理 文 书 的 通 知 》 卫 办 医 政 发 〔 2010〕 125 号 、《 病 历书 写 基 本 规 范 》 卫 办 医 政 发 〔 2010〕 11 号 、《 四 川 省 医 院 护 理 质 量 管 理 评 价 标 准 》、《 基 础 护 理 学 》 第 五 版 本科 教 材 等 , 特 制 定 我 院 护 理 文 件 书 写 实 施 细 则 , 如 下 : 一 、 护 理 文 件 书 写 的 基 本 要 求 ( 一 ) 客 观 、 真 实 、 准 确 、 及 时 、 完 整 、 版 面 整 洁 、 书 写 清 晰 、 文 字 简 明 扼 要 、 字 迹 工 整 、 语 句 通 顺 、 标点 正 确 、 使 用 医 学 术 语 、 时 间 记 录 到 分 钟 , 保 持 动 态 连 续 性
( 二) 文 书 书 写 应当使 用 蓝黑墨水、 碳素墨水, 需复写 的 病 历 资料可以使 用 蓝或黑色油水的 圆珠笔
“取消医 嘱”用 红色墨水笔标 “取消”字 样并签名
( 三 ) 因 抢 救 急 危 重 症 , 未 能 及 时 记 录 的 , 当班 护 士 应在 抢 救 结 束 后 6 小 时 内 据 实 补 记 , 并注 明 抢 救 完 成时 间 和 补 记 时 间
( 四 ) 各 项 栏 目 应逐 项 填 写 完 整 , 并由 相 应护 士 注 明 日 期 并签全 名
签名要 清 晰 、 可辨 , 盖 章 无 效
未 注册 护 士 、 实 习 学 生 不 能 单 独 签名, 书 写 的 护 理 记 录 应经 过 本 医 疗 机 构 合 法 执 业 的 护 士 审 阅 、 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