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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方法
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称“环境应急预案〞,下同〕管理工作,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方法
〔环境保护部环发[2024]11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全市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那么
第三条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简称“市人居环境委〞,下同〕负责统筹全市环境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逐步构建市、区〔含新区,下同〕、企业三级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环境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报送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具体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1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市人居环境委、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根本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根底上,与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根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六条 市人居环境委、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环境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人居环境委、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