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控股集团及其下属各产业集团的诉讼案件处理,使各类案件纠纷得以有效解决,并能控制或预防不必要案件的发生,以最大化维护集团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控股集团法务部负责全集团各类诉讼案件的承办和指导,涉案的公司、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提供案情资料,履行一切配合义务,风控中心负责过程监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主动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起,或被动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诉的,需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进行审理,通过司法、仲裁程序解决争议的事件。 第三条 各产业集团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在建设或经营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公司或项目的经营负责人最终担负合同验收、跟催的履行责任,以免合同履行推诿 扯 皮 ; 重 要的合同变 更 、解除 、函 件发布 ,须 提交 本集团法务审核 ,以提前 控制法律上 不利因 素 的产生。 第四 条 各产业集团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对建设或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纠纷隐 患 ,预测 相对方 可 能要提起诉讼的,须 提前 通报集团法务备 案并收集有利证 据材 料,早 作 应诉准 备 。 第二章 诉讼配合 第五条 诉讼案件实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作为诉讼案件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本项目诉讼案件的处理、决策。法律事务对接人作为配合责任人,由其配合法务,全程参与诉讼案件的处理。 第六条 法律事务对接人,负责与集团法务的对接,协助与集团外政府部门、司法机构的协调、联络。具体配合事项如下: 1、收集、提供证据资料:需向公司法务人员提交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双方往来信函及传真、双方或单方签署的其它文件、双方履行情况资料、被起诉对象情况证明材料、起诉事项的详细经过说明、涉及该事项的其它内部资料、涉及金额的要提供金额具体数字及计算依据和方式等。 2、 负责向上汇报案情、请示调解方案、办理付款等事宜; 3、 配合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用印、收寄法律文件等; 第七条 若案件涉及有关财务、审计、工程、造价结算、质量鉴定、规划设计等专业问 题 需要专业部门给 予 意 见 参与处理,并 承 担 相应 职 责。公司法务人员将 以 此 作为案件审理中 的依据和向法庭 提交的相关证据。遇 有意 见 分歧 的情况时 ,必 须 以 涉案分子公司负责人批 准的为最 终 意 见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