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 一 : 搅 拌 站 内 部 加 油 站 合 伙 协 议 龙 城 搅 拌 站 内 部 加 油 站 合 伙 协 议 一 、 为 了 规 范 合 伙 企 业 的 行 为 , 保 护 合 伙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本 着 自 愿 、 平 等 、 公 平 、 诚 实 、 信 用 的 原 则 , 签 订 本 协 议 。 二 、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 、 组 织 形 式 和 经 营 场 所 企 业 名 称 : 组 织 形 式 : 经 营 场 所 : 地 址 : 三 、 合 伙 目 的 和 经 营 范 围 合 伙 目 的 : 保 质 保 量 搞 好 服 务 , 创 造 效 益 。 经 营 范 围 : 零 售 : 柴 油 、 机 油 及 相 关 产 品 。 四 、合 伙 人 的 姓 名 、 身 份 证 、 电 话 、 出 资 金 额 五 、 合 伙 人 在 合 作 期 间 ,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和 所 有 以 合伙 企 业 名 义 取 得 的 收 益 为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 六 、 在 合 作 期 间 , 各 方 的 原 始 股 本 金 不 得 作 为 其 他 用 途 , 只 能用 在 加 油 站 的 经 营 和 业 务 往来上。 加 油 站 的 经 营 利润和 亏损按所 占股 份 的 比例享有 和 负担。 七、 加 油 站 的 分红每年进行 一 次, 所 有 合 伙 人 不 得 以 任何理由在 期 间 支取 款项。 如利润用 于追加 投资 , 各 方 应另行 制定 补充协 议 。 八、 由合 伙 推选出 管理、 出 纳、 会计, 每月进行 一 次盘点, 号开一 次股 东会, 对当月的 经 营情况进行 确认、 签 字, 对下月的 经 营 进行 评估和 建议 , 具体时间 由管理临时通知。 九、 如一 方 转让股 份 , 需征得 其 他 各 方 的 同意, 同等 条件下另几方 有 优先购买权 , 否则 转让无效 。 十、 自 签 订 之日起, 本 协 议 生效 。 对所 有 合 伙 人 均具有 法 律 约束力。 本 协 议 一 式 七份 , 每个合 伙 人 一 份 , 存档一 份 , 具有 同等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