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4 篇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篇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法律法律规范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法律法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进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80 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法律法律规范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24〕12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对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对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质量
必须有法律法律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第五条 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育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
鼓舞进展以培育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法律法律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第二章 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