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相关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具有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第三条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方式以现场面授助学为主,逐步开展网络助学等形式的助学活动
第二章成立第四条成立学习服务中心,由开展自考助学工作的单位,会同所在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交意向表(见附件1),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与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举办自考助学机构的单位协商一致后决定
除本科院校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均应与相关主考院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第五条普通高校成立的学习服务中心,名称为“***学校(学校名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中职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需与主考院校联合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学校(中职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或“***学校(主考院校)***(社会力量举办的机构名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第三章助学课程和招生第六条学习服务中心开展助学的专业、课程、招生人数须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表格见附件2)
第七条学习服务中心的招生实行注册制,原则上每年三次,新生注册名单应在规定的时间由所在市招生考试机构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逾期不予注册
第八条学习服务中心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应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