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的责任分工及全过程的监管程序,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4]87 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江西省建筑与市政施工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安[2024]11 号)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特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对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办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 建立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各设区市、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本区域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情况和数据及时录入该信息系统
第七条 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