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精选 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进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进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舞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讨论,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七条鼓舞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进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进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