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制定是以预防、扑救飞机火灾和救援机上乘员生命为目的,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消防站的机构划分准则、人车比例和装备基数。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新建、改、扩建机场)消防站机构设置与器材装备的配备。 用于训练的机场,可根据机场消防等级和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及文件 2.1ICAO AN14《机场》 2.2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7〕公发 1 号《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2.3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9〕公(消)字 70 号《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2.4 公安部〔80〕《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2.5 公安部〔87〕公发 17 号《公安消防部队机关业务装备配备标准》 2.6 公安部〔89〕公(消)字 80 号《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人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2.7GNJ1-82《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 2.8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部〔87〕局字第 067 号《民用机场公安消防队器材装备暂行标准》 2.9 民用航空〔87〕财字第 025 号《民用机场公安消防队营具、体育训练器材配备暂行规定》 3 术语 3.1 机场消防站the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 指设立在航空器活动地区适当位置具有相应的消防设备的机构。承担发生在机场或其近邻地区的飞机事故或事件的救援和消防服务。 3.2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 the classification of fire-fighting station at airport 指机场应提供救援和消防保障的分类。保障等级的划分按使用该机场的最大飞机的全长、机身宽度和起降频率确定。 4 机场消防站机构 4.1 机场消防站按所在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类别,结合机场消防责任区确定站级。 4.2 机场消防站设置 4.2.1 消防保障等级为 1、2 级的机场设专职消防员。 4.2.2 消防保障等级为 3 级以上的机场应设消防站,并按附录 B 的规定建队。 4.3 机场消防站专职消防人员含战斗员、非战斗员。非战斗员指:行政干部、业务技术干部(含技术员)、后勤保障人员。非战斗员人数按战斗员总数的20%配备。 4.4 消防站必须 24 小时执勤。消防保障等级 7 级(含 7 级)以上实行三班制。6 级以下根据航班密度和任务量调整执勤人员。 5 车辆配备与单车定员 5.1 机场消防站车辆配备是根据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确定的,战斗员人数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