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251 号文)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 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 ,其他 单位的资格许可委 托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 局)负责管理; 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 在地 的省 局或 其委 托 的地 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 各 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总局或 省 级、市 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 施。 第五 条 执 行本规则规定的申 请 单位许可条件鉴 定评 审 机构 (以下简称评 审 机构 ),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确定和公 布 。 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 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 独 立 的法人 资格,持 有 有 效 的营 业 执 照,注 册 资金 应与申 请 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 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 本条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