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疼痛管理制度1.目的持续有效地缓解患者的疼痛;最大限度地减轻患者的心理负担;尽量控制患者的躯体症状;最大限度地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2.标准2.1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有得到合适的疼痛评估和止痛的权利。2.1.1疼痛评估。2.1.1.1 评估及再评估人员资格:2.2.1.1.1本院在职或返聘执业医生、注册护士及相关医务人员2.2.1.1.2来本院进修学习,取得执业医生、注册护士资格,经本院医务部授权的进修生。2.1.1.2评估对象:凡是进入本院门急诊、病区的病人、围分娩期孕产妇都要由护士对患者的疼痛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如果有疼痛,应给进一步评估,分别记录在《门诊患者评估表(章)》、《住院患者评估记录》、《疼痛护理单》、《产前待产记录单》和《产时待产记录单》中。2.1.1.3护理人员对所有疼痛病人都要进行疼痛性质、部位、程度、持续时间及发生频率,疼痛对功能活动及睡眠、休息的影响,疼痛引起的生理行为反应如心率快、出汗、烦躁不安,患者对疼痛的认知反应如焦虑、恐惧、疼痛危害性、自我应对方法等,疼痛治疗相关并发症,患者对疼痛治疗的反应等内容的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医生,4〜6 分每小时内报告医生,医生查看病人后,联系麻醉医生会诊。2.1.1.4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在接到护士疼痛报告后要在 10 分钟内查看患者,按医疗常规作出相应处理。如果伴有异常的病情变化要再评估,同时将疼痛病因、病情、处理方法、效果和教育内容等适时记录在门、急诊病历或留观、住院病程记录中。2.1.1.5定期再评估:未进行药物治疗及物理治疗的病人,疼痛评分为0 分,每 72 小时评估 1 次并记录;疼痛评分 1〜3 分,每 24 小时评估 1 次并记录;疼痛评分 4〜6 分,至少每 8 小时评估 1 次并记录;疼痛评分〉6 分,至少每 1 小时再评估并记录。对有疼痛主诉的患者随时评估。对采取药物治疗的病人,静脉及肌内注射止痛药物后 30 分钟内、口服止痛药或物理治疗的病人要在 1 小时内对病人进行再评估并记录。对慢性疼痛患者每月至少评估 1 次,内容包括治疗的疗效与安全性(如主观疼痛评价、功能变化、生活质量、不良反应、情绪的改善、患者的依从性)。术后患者每小时评估 1 次,评估频率为:全麻手术患者,连续 4 小时;硬膜外麻醉患者,连续 3 小时;局麻患者,仅需 1 次。对于急性疼痛者,每 4 小时评估 1 次,直到疼痛评分 V4 分,可以24〜72 小时再评估。对癌症等需长期使用止痛药、镇痛泵的患者,护士应建立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