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伐林木行为 (一)、行为表现 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情节规定 1、数量较大 以2 至5 立方米或者幼树100 至200 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 以20 至50 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 至2000 株为起点; 3、数量特别巨大 以100 至200 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 至10000 株为起点。 (三)、行政责任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 倍的树木 2、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3、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 (1)、不足0.5 立方米,幼树不足20 株------3 倍至5 倍罚款 (2)、0.5 立方米以上,幼树20 株以上------5 倍至10 倍罚款 二、盗伐林木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盗伐林木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才构成犯罪,此为构成犯罪的量化情节要件。 (一)、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1、数量较大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三、滥伐林木行为 (一)、行为表现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4、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情节规定 1、数量较大 以10 至20 立方米或者幼树500 至1000 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 以 50 至 100 立方米或者幼树 2500 至 5000 株为起点。 (三)、行政责任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1、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1)、不足 2 立方米,幼树不足 50 株------2 倍至 3 倍罚款 (2)、2 立方米以上,幼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