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委托的组织,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 裁
(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
具体包括:一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
所谓特定的对象是指违犯了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 罪并依法应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我国境内违反我国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外国 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
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实施林业行政处 罚的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作出的或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外部行 为
所谓惩戒制裁性,体现在对相对人的权益予以限制(如警告等)、剥夺(如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等) 或科以新的义务(如罚款等)
这一特征使林业行政处罚既区别于行政处分、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又 区别于受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和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
(四)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行为
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 式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方能成立有效
如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 作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必须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等
否则,该处 罚行为依法不成立和无效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根据《行 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