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管理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财务部门在公司经营与运作过程中的反映、控制、参与和监督作用,全面揭示经济活动的发生及结果,根据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和《会计法》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推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分(子)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五条 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制度和依工作程序;勤奋廉洁,恪守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技能;努力 改 进 财务工作质 量 ,讲 求财务工作效率,降 低 财务管理成 本;保 守职业秘 密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必 须 严格依此 办 理财务事宜 ,并 积极协 助 、配 合财务部门工作。 第六 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 、解 释 ,修 订 权归 集团公司董 事会。各分(子)公司依据本制度拟 定相应的实施 细 则 ,经董 事会批 准 后 施 行。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 第一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二条 所有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 所有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四条 各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委派,实行轮岗制度,在每个单位或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由集团公司视需要续聘留任;在任职期内不称职或因其他需要,集团公司有权提前解聘或调动。 第五条 财会人员的工资统一由集团公司发放,其奖金及福利由所在公司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核发。 第六条 对被委派的财会人员实行定期述职制度,在任期内经综合评议不合格的,公司予以免职或辞退。 第七条 被委派的财会人员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申请调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 的财会人员职业道 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