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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法律制度基本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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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现代柬埔寨法律发展简史 柬埔寨王国自1954年从法属印度支那殖民地获得独立以后至今,政治、经济和法律在国家主导的自由主义(1954-1970,1970-1975)、红色高棉的农业共产主义(1975-1979)、越南式“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1979-1993,1993-2003)和全球化之中不断发生剧烈的变化。以下是对各个阶段柬埔寨法律的主要特征之概括。 (一)1954年-1975年:甫获独立的柬埔寨,采纳了其原殖民者法兰西共和国风格的大陆法体系。巨细弥遗的民法典规定了民商事交易和家庭关系的各个方面;各种商业活动得以自由进行。加之西哈努克国王在越南战争中保持了绝对的中立政策,保证了柬埔寨王国在1970年以前有了较长时间的和平时间用来发展经济。但在60年代中后期,西哈努克国王开始了强有力的国有化政策,大力扩张政府和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受到波及的外国企业开始大量撤出柬埔寨,使其经济大受影响。1970年,通过政变上台的朗诺政权开始采纳全新的民主政体,但是常年的战乱,使其无暇顾及法律体系的发展。 (二)1975年-1979年:取得政权的红色高棉废除了所有的前柬埔寨王国的法律、条约和法律相关的文件,并宣布完全废除私有制,采取了极端的农业共产主义政策。司法机构被完全撤销,大部分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被杀害,死亡或逃离了柬埔寨。据统计,在1979年,柬埔寨仅存不到10人受过法律专业教育。 (三)1979年-1993年:在越南支持下成立的新政权(该政权一直没有得到中国和美国的承认)在1979年到1989年间开始了对柬埔寨的缓慢恢复和重建工作。越南风格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也开始运作,虽然农业集体经济得到了否认(仅在1979-1985年间试验性推广),但是私营经济不被许可,政府拥有和管理所有企业并控制所有国内和国际贸易。在此期间的突出立法就是1988年制定的关于合同和其他责任的法律(该法律至今仍然有效)。 随着自1987年开始的西哈努克国王和首相洪森的和解进程,以及越南军队的分 步 撤 军 , 较 为 灵 活 的 首 相 洪 森 主 导 把 国 名 改 称 为 “ 柬 埔 寨 国 (State of Cambodia)”,并开始了市场自由化运动。私有制和私营经济开始起步发展,大量的现代型立法也开始产生,许多至今仍然具有效力。 (四)1993年-2005年:巴黎和解后产生的新的柬埔寨王国继续进行了市场自由化的进程。1997年洪森领导的政变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保险、银行、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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