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和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以下简称教科研成果)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正确评价教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教科研成果的完善和科研水平的提高,组织好教科研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成果鉴定是指有关教科研管理机构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教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 教科研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教科研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教科研成果鉴定是评价教科研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 —, 鼓励教科研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形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 桂林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设在桂林市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的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 鉴 定 范 围 第六条 凡在我市规划办立项的市级教育科研课题,以及在自治区规划办或同类机构立项但委托市规划办负责鉴定的课题、在市规划办备案并委托市规划办负责鉴定的国家级或省(自治区)级课题的子课题,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七条 下列科研成果市规划办不组织鉴定: (一)教育科学研究范围以外的科研成果。 (二)已获得市级以上科研部门认可的鉴定成果。 (三)没有立项或在市规划办未备案的课题研究成果。 第八条 科研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课题负责人申报,市规划办认可,可视同已通过鉴定: (一) 研究成果已经形成专著,并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 (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或系列课件,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第九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教育事业、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鉴 定 组 织 第十条 鉴定由桂林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一条 市规划办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研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评审鉴定:指由鉴定委员会集中对科研系列成果进行评审鉴定。 (二)现场鉴定:指由鉴定小组采用会议形式对科研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观摩,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研成果,一般采用现场鉴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