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运费变动致损案 案情介绍 国外客户M 向B 外贸公司购买1×40'HQ 某种商品卖到巴拿马,FOB 上海,目的港是科隆(COLON)
客户M 委托 B 外贸公司向某一指定的船公司租船订舱,运杂费由客户M 自行支付
B 公司按照销售合同在 1999 年 4 月 7 日发运货物
数日之后,客户M 打电话给 B 公司称:该船公司1×40'HQ 到科隆的运费较 3 月份整整涨了 US$1,000
00,涨幅高达 26
我方承担不起,请贵公司与船公司协商一下,把运费降一点
B 公司询问客户M 是否曾与船公司签过协议或订立合同,回答是没有
因为彼此是老关系,而且 M 公司也知道老运价,只是没有料想到 4 月 1 日要涨价
受人之托,B 公司同船公司交涉,船公司却坚决不肯优惠
分析: 1 FOB 下租船是谁的责任
此案例中改变了 FOB 的性质吗
2 M 公司应该怎么做才可以避免此损失
在实际贸易中,买方往往委托卖方办理租传运输(因卖方更方便在出口港安排合适船只),但是这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并没有改变进出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 FOB 性质没有改变
此案例中 M 公司受损是因为运费上涨,要避免此情况的发生,通常在事先要和船公司订立好协议,因如在 4 月份装船以当时的提单当中所表示的运费(此提单应是运费到付提单),当然以当时运价为准
FOB(Free on Board )术语特点 1
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照规定货物的清洁单据或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