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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将公司承保给其他股东的承包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 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股东签订的公司承包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选择的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禁止,公司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公司在承包期间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这在法律上可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行为
承包人所行使的职权实际上等于执行董事会的职权,这与公司法并不违反
合同约定承包人向发包股东交纳一定数额的承包费,亦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该约定是否构成保底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
全体股东约定由某个股东经营公司的承包合同有效——方其顺诉丁利赏承包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内部股东关于承包经营公司约定的实质是公司全体股东对各自如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等股东权利的概括性安排
该约定符合公司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并不当然损害公司和第三人利益,应为有效
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股东承包经营公司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B 省宁泰医疗设备厂与 C 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B 蓝韵凯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股东经协议约定发包股东将其基于股权产生的经营权发包给承包股东这种协议的性质是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股东虽独自享有承包金以外的利润,但却负担公司经营亏损,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且承包股东负担亏损是股东内部之间的约定,对外各股东仍承担有限责任
所以该承包经营合同因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可认定为有效合同
公司股东以公司作为标的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可认定为有效合同——某 D 诉某 E 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司股东之间签订的将公司归于其中一名股东经营的内部协议属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