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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生态葬法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的通知》精神XX县区委、县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县的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态葬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和要求生态葬法是指遗体火化后,通过树葬、草坪葬、撒江、撒海和骨灰集中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葬法。全面推行生态葬法要以骨灰处理生态化、无坟化为目标,结合生态县建设工作,推进“两沿四区”青山白化治理,加大土地资源保护和环境建设力度,将遗体火化向全面推行骨灰处理生态化转变,进一步推动“生态”建设。各乡镇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生态葬法。“两沿四区”内和不具备深埋绿化条件的地方,以推行骨灰纪念堂(塔)为主;在宜于深埋绿化的地方,以推行生态墓地为主。同时要积极倡导骨灰撒海、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处理方式。20XX年,我县生态葬法工作要在前几年试点布局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实现生态墓地覆盖全县行政村数达100%的目标;现有的公益性墓地,一律实行生态葬法,已建墓地的绿化覆盖率要达80%以上。为此,未建成生态墓地的乡镇,要抓紧落实,尽快实施,确保在今年6月份完成生态墓地建设;已实行生态葬法的乡镇要进一步规范墓地管理,加大绿化投入,完善配套设施,积极引导丧户存放。二、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要求(一)生态墓区的规划要求。1、墓地的设立。生态墓地的设立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或分片联村设立。2、墓地的选址。生态墓地的选址必须因地制宜,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为原则,要尽量利用原有的传统墓地进行改造,或原乡镇公益性墓地就地进行拓展。需重新选址的,应选择在相对偏僻、有一定交通条件、自然坡度较小第1页共3页(缓坡)、适宜植树种草的荒山、荒地或不宜垦种的瘠地上。3、墓地的规模。墓地的规模按照覆盖人口的总数6‰死亡率及不少于20年的使用量确定墓地用地面积,适当考虑“青山白化”治理涉及的拆迁坟墓安置。(二)生态墓地的建设标准。1、墓穴规格。墓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0.3平方米。墓穴排列可根据地势因地制宜,墓地表面除安放墓碑位置外,不得采用面砖、花岗岩等建筑性材料进行装饰,严防出现白化现象。2、墓碑要求。墓碑长度不得大于0.6米,宽度不得大于0.4米,墓碑平置式安放或斜卧式安放,倾斜度不大于15度,墓碑颜色一般不选用白色石料。3、墓地绿化。生态墓地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种植树木以四季常青树为主,墓地周围有绿化带。4、配套设施。生态墓地内休息亭、停车场等设置,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墓区禁止建封闭式围墙。(三)生态墓地的管理。1、审批程序。生态墓地的建设,应由乡镇统一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征得县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同意后,由县民政局审批。2、建设监管。本岛片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XX县区级生态墓地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墓地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生态墓地的建设标准,并由民政部门予以监督把关;发现超面积规格标准的,责令立即整改。3、使用范围。生态墓地是为本辖区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和“青山白化”治理私坟迁移安置的公益性墓地,不得接纳异地户籍亡者骨灰,严禁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墓穴价格必须由物价部门核定,并在服务区域内公布,接受监督。4、墓地管理。生态墓地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墓地建设和日常事务。墓穴出售应实行乡镇统一登记审批制度,墓地经营者应发给用户墓穴使用证。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实全面推行生态葬法是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进绿色第2页共3页殡葬的重要举措。各乡镇政府XX县区属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生态县、打造“绿色”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推行生态葬法工作纳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纳入社会发展和生态乡镇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乡镇政府要结合生态乡镇建设和城乡建设开发,加大组织实施力度,抓紧完成生态墓地的建设任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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