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死因监测工作规范 根 据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 全 国 疾 病 监 测 系 统 死 因 监 测 工 作规 范 ( 试 行 )》( 中 疾 控 卫 发 【 2005】 372 号 ) 的 文 件 要 求 , 结 合 宝清 县 死 亡 监 测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 制 定 本 规 范 。 一 、死 亡 登记 死 亡 登记对象为发 生在辖区内的 所有死 亡 个案, 包括在辖区内死亡 的 户籍和非户籍中 国 居民, 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 一 ) 不同情形死 亡 个案的 登记 1. 医疗卫 生机构死 亡 个案 ( 1) 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 生的 死 亡 个案( 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 , 院前急救过程中 死 亡 、院内诊疗过程中 死 亡 ) 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 死 亡 医学证明书》。 死 亡 原因 不明者必须将死 亡 者生前的 症 状 、体 征 、主 要 的 辅 助 检 查 结 果 及诊治经 过记录 在《 死亡 医学证明书》 第 二 联 背 面 的 调 查 记录 栏 内。 ( 2) 新 生儿 死 亡 , 包括活 产 随 即 死 亡 的 应由诊治医生或 接 生员 ( 助产 士 ) 填写《 死 亡 医学证明书》。 2. 家 庭 死 亡 个案 在家 中 死 亡 者, 由家 属 向 承 担 该 地 区预 防 保 健 任 务 的 医疗卫 生机构提 出申 请 , 并由街 乡 居委 会 ( 村 委 会 ) 盖 章 证明, 医生根 据 死 者家属 提 供 的 死 者生前病 史 、体 征 和/或 医学诊断, 作 出正 常 死 亡 和非正常 死 亡 判 断。 对于 正 常 死 亡 者, 应对其 死 因 进 行 推 断, 填写《 死 亡 医学证明书》, 同时必须填写死 亡 调 查 记录 ( 记录 内容 包括致 死 疾 病 的全 称 、诊断单位、时间、依据),由家属签名认可。 3. 其他场所发生的正常死亡个案,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属于正常死亡者,由救治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进行死因推断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4. 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法医鉴定书》,死者居住地的地段保健医院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医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