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等级划分参照文献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注] 1
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0
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 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