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9 页 二○一○年广州市民事审判工作资料 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一○年四月 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 第三部分 劳动争议案件 一、劳动仲裁部门将对既存在终局裁决事项又存在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案件一并作出非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是否一并处理? 答:为减少诉累,妥善解决矛盾,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后一并处理。再有,对于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部门请求确立劳动关系和因确立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补偿金等给付之诉,建议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一份劳动仲裁裁决,以避免因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处理程序的不同而产生判决与判决之间、判决与裁决之间的冲突。 二、对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保护期以及起算点应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用第 2 页 共 9 页 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双倍工资,劳动者在一年内对此未提出权利主张的,按超过仲裁时效处理,不予保护。计算方法为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常为提起劳动仲裁之日)起往前倒算一年,按月计算,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三、劳动者因劳动争议以用人单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提起仲裁或诉讼,是否必须追加该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 答:法院应综合审查该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再决定是否有必要追加。原则上对于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的分支机构,因其设立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法院对该种行业可以不追加该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对于其他行业的分支机构,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告知劳动者不追加的风险,经释明后劳动者明示不追加的,法院可以不追加,否则应予追加。 四、劳动者起诉主张工伤赔偿,但无法提供工伤认定书的,应如何处理? 答: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下:1、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第 3 页 共 9 页 该劳动争议法院可以直接进行审理,根据工伤的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2、对于用人单位不认可工伤且不属于非法用工的,应驳回起诉,通知劳动者先进行工伤认定;对已经过工伤认定前置程序,而又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法院应主动释明诉讼风险,告知劳动者应变更诉讼请求,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