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材料清单 3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表 4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简历表 5
成员任职承诺 6
民办学校关于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附件1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全面领导,优化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组成人员产生或变化后,依法向审批机关备案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在章程中明确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成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换届办法、负责人产生办法等内容
第四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应由 5 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三分之一以上决策机构成员应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其中实施高等教育的,应具备 5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五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可吸收社会公众代表作为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第六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八条 民办学校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由举办者推选
第九条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中,举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