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任免国家机关工作办法
xx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讨论稿)(2008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XX县区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一节人大常委会第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全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行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
第五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受理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节人民政府第七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议从副县长中决定代XX县第1页共5页区长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由县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并由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辞职,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或主任会议提议,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和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