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管、国产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苏州 215004) 0 引言 目前我国已投产的核电装机容量约 900 万 kW。根据最新的核电发展规划,到 2020 年,运行加在建的核电规模将超过 10000 万 kW。 我国大力发展核电是满足能源需求、优化能源结构的必然选择,推动核电设备国产化则足保证我国核电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推行核电设备国产化的意义还在于:在降低核电建设和维护成本的同时,可以带动和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在国家政策扶持及企业自身的努力之下,目前我国核电设备的国产化进程得以大幅度推进。但是,仍然存在三大方面的问题:一是日前核电设备的国产化率特别是核电关键设备的国产化率离预期目标还存有差距;二是国内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核电工程的高质量、可靠性要求,质量问题时有发生;三足相对于国内核电爆发式、多元化、高起点的发展需求,相关的监管政策及技术标准体系等需要尽快完善并形成持续改进的机制。 民用核安全设备(以下简称核设备)足推进核电设备国产化的主要对象,也是监管政策关注的重点。下面对核设备国内监管的现状、各类核设备目前达到的国产化水平进行总体评述,在此基础上分析、总结国内核设备生产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发展思路、体制、监管政策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 1 核设备的国内监管 1.1 监管制度的确立及变迁 1984 年国家核安全局成立,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 年10 月发布)的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伞实施统一监管,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该条例同时明确了国家核安全局对国内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监管覆盖了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包括设备制造及安装)、调试、运行及其退役的全过程。上个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国家核安全局和劳动部共同开始开展核设备监管的准备工作。1992 年 3月,国家核安全局、国家机械电子工业部及能源部联合制订并发布了《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将核设备的安全监管正式纳入法制化监管范围。从 1992 年起,国家核安全局开始依据 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民用核承压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承压设备进行监管的方式主要分为 2 个层次:一是对核承压设备活动申请单位进行文件审查、现场核实并确定是否向申请单位发放资格许可证;二是对持证单位进行的重要核承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