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委 【发 文 号】科工安[2007]85 号 【颁布日期】2007-03-26 【实施日期】2007-03-26 【标 题】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四条 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度。 2 第五条 民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 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六条 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 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指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经营、储运、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民爆生产分厂和生产场点的主要负责人。 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所有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民爆行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 (二)民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3 (四)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基本方法; (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