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实践与思考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代表人民的意志,以集体行使职权的形式,,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其实质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把人民享有的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人民可以信赖的“公仆”,它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对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形式,主要有选举、任免、批准任免、决定任免等
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人大的指导下,认真履行职责,通过人事任免,选举产生国家机关代表人民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将一大批群众公认,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同时,通过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使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逐步走上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增强了任命干部的公仆意识,促使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人事任免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
一、在选举工作中,对差额选举的原则理解不够准确,执行不够有力
1、在正职选举上,不管代表提出不提出其他候选人,都搞等额选举
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的选举,正职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这是原则,是一般情况,只是在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即提不出其他候选人的情况下,也可以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是例外,是特殊情况
现在往往把特殊情况当作一般情况,在理解法律的本意上产生了偏差,在实际操作中就是搞等额选举
2、在副职选举上,地方组织法规定
有关副职领导人的选举,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并且明确规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第1页共6页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