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2002-11-13 22:10:34 阅读68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 年7 月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
1 条 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 )产品资源,坚特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 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 300m 3/h 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 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等管道的设计
3 条 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
4 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行瓶库 的火 灾 危 险 性类 别 ,应为“乙 ” 类 ; 加 工处 理、贮 存 或输 送 惰 性 气体 的各 类 站房或库 房,以及 汇流排间的火 灾 危 险 性 ,应为“戊 ” 类 ;使用氢 气净 化空分产品的催 化反 应炉 ,以及 氢 气瓶存 放 部分的火 灾 危 险 性 ,应为“甲 ” 类
5 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 管道的设计,除 应符 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并 应符 合现行的有关 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氧气站的布 置 第2
1 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布 置 ,应按 下列要 求 ,经技术经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