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区政治、经济、城市建设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一)为保证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区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措施;(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区的重要部署和措施;(三)涉及全区人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四)涉及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五)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区级决算;(六)本区区域总体规划和涉及区域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七)有关司法改革和司法公正的重大事项;(八)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一)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三)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第1页共4页(四)区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政府举债情况;(五)本区劳动就业、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区级社会保障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六)本区有关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七)财政性资金投资数额较大的,或对本区经济发展、环境和资源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八)本区产业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建设情况;(九)本区环境保护和区域规划实施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