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水利(务)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为三类: 一般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排查治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 1、工程开工后,施工项目部应立即成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由项目经理负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质监站备案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不代替安全管理常规检查)
3、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并详细列出整改要求以及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的验收人,其内容填入表1
4、每月20 日前,将本月检查情况汇总报企业,并报主监员
2 (二)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企业内部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应督促检查项目部的隐患排查工作
2、施工企业每月应对本公司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
3、施工企业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工程项目分别登记,并详细列出整改要求,以及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整改完成后的验收人(该验收人为施工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机构人员)
4、 施工企业每月25 日前,将本企业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表2)以及项目部排查隐患(表1)上报我站安监科
(三)监理单位 1、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项目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督促、检查
2、安全监理工程师应督促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并对整改结果验收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