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辨认及排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和整治,实现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法律规范管理、超前防范,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危险源指安全事故隐患(源)、劳动安全损害源和其它危险源,以下简称为危险源。第三条安全事故隐患(源),是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潜在设备、管理缺陷和非常作业行为。第三条劳动安全损害源,是指企业生产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可能造成从业人员损害的设备、设施、作业、作业场所等。第四条其它危险源是指易燃、、有毒物质的贮罐区、库区;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作业场所;承压锅炉和一、二、三类压力容器;高压变电、配电设备、设施;其它固有的危险源。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整治责任的不同,危险源分为 a、b 两个等级。其中 a 类源点是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需由镇级以上政府重点监督检查;由村(居)、企业单位自行解决的为 b 类源点。a、b 类源点的现场控制责任均在基层单位。第六条危险源的排查、辨识和等级评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安全系统工程,应 作业者、专业科室、专业主管部门、安监等有关人员,对每个工艺过程、作业环节、设备设施、作业处所及管理现状仔细进行分析、查找,必要时可实行检验、测量、化验等手段。第七条为提高对危险源辨识的科学性、严密性,应学会运用安全评价的方法对危险源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生事故的几率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由各基层单位和各专业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排查出安全问题和隐患,力量进行梳理、分类和,凡临时无法解决,被认定为属于危险源范畴的,应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第八条危险源源点录入要求。危险源源点由村(居)等基层单位负责录入。各基层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对排查出的源点及时录入上报;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源点内容进行动态修改;对各类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需纳入危险源管理的及时录入;源点整改完毕后,及时纳入历史源点库。第九条源点批复要求。对基层单位录入上报的危险源源点,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源点等级、控制及整改措施等在 日内提出批复意见;需投资解决的,提交镇政府镇长办公会讨论。第十条对危险源源点要根据分类和等级,分层进行管理和控制。对固有的危险源和劳动安全损害源,应从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设施、定期检验检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