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职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第三条公司编印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律有关规定,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员工签订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存档工作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员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酬劳;(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新入职员工初次签订或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均由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与其完成签收,《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员工档案保存一份
第九条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员工需与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保障公司需保密事项的安全,《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一式两份,由公司和员工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公司原则上与员工签订有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次签订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业绩、行为表现及双方意向决定是否续签
(二)满足续签要求,则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七年
(三)第二次劳动合同签订期满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新聘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 5 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期限为:(一)新聘员工为本科及以下学历且工作经验不满三年,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