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 年版)检查记录表 条款 检查内容 执行 情况 (√或×) 检查说明 监理机构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
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关责任
(技术方案审批、监理控制方面对强制性条文的检查) 施工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
认证认可等中介服务机构,应把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认证内容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项目法人组织相关专家对其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进行专题技术论证,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土石方工程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 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1
8 严 禁 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 坡 附 近 采用洞 室 爆 破 法或药 壶 爆 破 法施工
2 未 经 安全技术论证和主 管部门 批准,严 禁 采用自 下 而上 的开 挖 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