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技 术 文 件 核 查 、审核 和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 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
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工程质量报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
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
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
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付款
会议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
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
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应在监理机构批复合同工程开工前举行
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首次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
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2 ) 监理例会
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
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
(3 ) 监理专题会议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