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1 .技 术 文 件 核 查 、审核 和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2 .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 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3 . 工程质量报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 .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付款。 5 . 会议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应在监理机构批复合同工程开工前举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首次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2 ) 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 (3 ) 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会议专题可包括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技术交底、变更、索赔、争议及专家咨询等方面。 (4 ) 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会议的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6 . 紧 急 情 况报告制度 当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发包人报告。 7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制度 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