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1、目标制订 1.1 项目法人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1.2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制定所承担项目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1.3 安全生产目标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 (2)安全生产投入目标;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目标;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目标; (5)重大危险源监控目标; (6)应急管理目标; (7)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8)人员、机械、设备、交通、消防、火灾、环境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控制指标等。 1.4 安全生产目标应尽可能量化,便于考核。目标制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 (2)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3)水利行业的技术水平和项目特点; (4)采用的工艺和设施设备状况等。 1.5 安全生产目标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以文件的形式发布。 2、目标实施 2.1 各参建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值、保证措施、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安全生产目标应逐级分解到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保证措施应力求量化,便于实施与考核。 2.2 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2.3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同意,并由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4 勘察、设计等其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应报项目法人同意,并与项目法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5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内部目标管理,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分级控制。 2.6 各参建单位安全目标实行自主管理。工程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目标管理难以按计划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标管理计划,并重新备案或报批。 3、目标考核 3.1 项目法人应制订有关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各参建单位应制订本单位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制订。 3.2 各参建单位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施工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备案,项目法人的自查报告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勘...